河南省广播电视局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5-07-01信息来源:省局安全传输保障处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郑州航空港区党群工作部、应急管理局,河南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省广电安全播出和应急广播调度中心:
现将《河南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局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6月24日
河南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技术维护、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和设施管理,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播出情况。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测监管体系,确保应急广播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条 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运行保障机制,推动构建现代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第五条 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明确本级应急广播平台的信息播出管理单位。
第七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日常类,具体包括:
(一)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二)项统称为紧急类信息,其余四项均统称为日常类信息。
第八条 应急广播应当优先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紧急类信息,确保应急信息及时有效发布。
第九条 日常播出原则上实行定时发布方式,由应急广播平台的信息播出管理单位明确本级应急广播系统日常播出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应合理安排播出时段,原则上每天播出不超过三次,每次播出不超过二十分钟,每天播出总时长不超过1小时。
第十条 应急广播平台信息播出管理单位播出信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播出流程、内容、人员等设定相应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或违反管理制度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当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
第三章 内容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应急广播播出的紧急类信息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对于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技术系统自动发布的信息,要做到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第十三条 紧急类信息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领域的呈现方式,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日常类(除转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节目外)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由本级应急广播平台信息播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进行播出。所有发布的日常播出信息和审签单都必须存档备案。应严格执行重播重审制度。不得播出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或非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的广播节目。
乡镇政府(街道办)通过应急广播乡镇级前端发布的临时应急信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村(社区)通过应急广播村级前端发布的应急信息,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
所有发布的应急信息都必须存档备案。留存时间1年以上。
禁止发布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信息无误后方可播发。各级应急广播平台要积极开展自台监测监管工作。应急广播信息播发期间,要对播出环节进行监听监看,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异常。严禁未纳入监管的日常类信息自动定时播发。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明确本级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保证应急广播顺利开展。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设施维护。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等制度,推动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护等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值守,定期对应急广播技术系统进行测试,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终端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管理,确保应急广播终端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 应急广播系统应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国产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网络安全。
第二十一条 应急广播平台信息发布实行账号、密码管理,禁止使用弱口令。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禁止将账号和密码泄露、提供给他人。管理人员调整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及时更新账号、密码,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应急广播统计信息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广播业务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范畴。日常类信息播发,参照现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中广播中心事件事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应急广播平台系统进行维护调整影响安全播出的,按照《河南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停传停机)管理办法》执行,确保上下游业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级应急广播系统发生故障,造成紧急信息未及时、成功播报的,或造成严重负面后果、影响抢险救灾的情况,须按重大事故相关要求第一时间上报,坚决杜绝漏报、迟报、瞒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广电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