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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发表日期:2021-10-27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共18项)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7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行为的管理,监督制作单位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话:0371-65889038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国产电视剧片(电视动画片)审查发行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国产电视剧片审查”中的子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八条: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第十四条: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第十五条: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第二十八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

《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5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25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为的管理,监督制作单位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电视剧处电话:0371-65888803           宣传处电话:0371-65887207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 第一款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二款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第一款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7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为的管理,监督有关单位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话:0371-65889038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7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八、九、十条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内容的管理,监督各经营企业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媒体融合发展处电话:0371-65887556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2号)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广电总局审批。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7个工作日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1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2号)第六、七、八、九条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3号)第九、十、十一条进行审查)。

3.上报责任:作出决定,是否将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对于不予上报材料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通知当事人领取或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的管理,监督各传送机构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话:0371-65889038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安全传输保障处电话:0371-65887209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7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号)第三条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由申请人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接收、传播行为的管理,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境外(内)电视节目接收和传播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话:0371-65889038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乡镇广播电视站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有线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7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四、五条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复同意设立申请(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管理,监督各有线广播电视站按照《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话:0371-65889038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7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十条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复同意设立申请(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引进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监督各引进单位按照《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规定播出引进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电视剧处电话:0371-65888803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7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三条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申请单位持《订购证明》向具有指定资质的生产企业订购发射设备,生产企业按《订购证明》所载明的技术参数生产和销售,生产企业完成生产后将《订购证明》回执寄回省广播电视局。

5.事后监管责任:发射设备安装完毕后,申请单位在20日内向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发射设备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传输保障处电话:0371-65887209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证明核发(乙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7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所批频率的管理,监督各播出机构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广播电视频率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传输保障处电话:0371-65887209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3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复同意申请(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交流交易活动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流合作处电话:0371-65887555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其他视听节目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它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7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十条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复同意申请(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交流交易活动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电话:0371-65887292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第九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1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一条)。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复同意申请(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交流交易活动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话:0371-65889038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下放后审批部门,省级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1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复同意申请(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交流交易活动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话:0371-65889038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将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1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复同意申请(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交流交易活动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媒体融合发展处电话:0371-65887556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4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3号发布,2002年4月30日实施)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传输和转播节目,必须保证传输和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插播节目和广告,公共频道的传输转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第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使用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工程竣工后,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5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复同意申请(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交流交易活动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话:0371-65889038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7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六条)。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复同意申请(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交流交易活动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话:0371-65889038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定办理

  时  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

  

5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复同意申请(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交流交易活动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话:0371-65889038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0371-65569763        服务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二)行政处罚类(共24项)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9038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电视剧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8803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9038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电视剧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8803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9038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电视剧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8803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违规播放、转播、传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违规播放、转播、传输、经营等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9038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电视剧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8803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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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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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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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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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违反规定接收和传播境外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违反规定接收和传播境外电视节目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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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单位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单位未经许可单位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9038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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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规定,或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从事违规活动,或无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电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规定,或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从事违规活动,或无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z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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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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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科技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7253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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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违规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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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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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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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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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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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 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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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21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违规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无证无照经营情形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违规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或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9038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电视剧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8803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22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违反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违反规定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9038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电视剧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8803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23

造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及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规定制度的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造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及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规定制度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传输保障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7209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24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违反规定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违反规定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9038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电视剧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8803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三)其他职权类(共7项)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3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由申请人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5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报广电总局审批(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0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监督各播出机构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和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9038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广播影视集团开办广播电视分台审核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3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十五条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由申请人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5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报国广电总局审批(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0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的管理,监督各播出机构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和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9038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备案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第六条:“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局审批、备案。聘用外国人参加电影制作活动,一律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3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第七条、《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第九条进行审查)。

5日

3.上报责任:作出决定,是否将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对于不予上报材料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日

4.送达责任: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同意后,通知当事人领取或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监督各制作机构按照《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聘请境外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电视剧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8803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6号)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3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6号)第十六、十七条进行审查)。

5日

3.上报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播音员主持人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0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从业人员服务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7662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5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国家广电总局第56号令)第八、九条进行审查)。

5日

3.上报责任:作出决定,是否将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对于不予上报材料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0日

4.送达责任: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通知当事人领取或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内容的管理,监督各经营单位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媒体融合发展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7556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3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五、第六条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由申请人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5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0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行为的管理,监督各服务机构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传媒机构管理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9038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57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第四条:“……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3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第五条进行审查)。

5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复同意申请(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0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所批节目的管理,监督各播出机构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宣传处业务服务电话:0371-65887207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号    投诉电话:0371-6588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