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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表日期:2025-06-10信息来源:


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1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25)》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2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3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第十六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4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5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和业务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6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第二条第三款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第二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7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政检查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8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9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